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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9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24號 債 權 人 開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大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。   二、請提出林大鵬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三、經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消費申訴案件協調紀錄書所載協     調關係人之企業經營者(相對人)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     股份有限公司及開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,故請敘     明上開二間公司就和解金1,5000元各自之支付金額為多     少?開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得對林大鵬請求之金     額為多少?請求金額若有誤,併請更正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