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24號
債 權 人 開壢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惠碧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林大鵬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林大鵬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
經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消費
申訴案件協調紀錄書
所載協
調
關係人之企業經營者(
相對人)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
股份有限公司及開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,故請敘
明
上開二間公司就和解金1,5000元各自之支付金額為多
少?開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得對林大鵬請求之金
額為多少?請求金額若有誤,併請更正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