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42號
債 權 人 曾幼苓即廉雨企業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大芳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有營業人蓋章用印之發票(所提之發
票無營業人蓋章用印),並提出未交貨沒收訂金為23100 元
、未交貨追索損失為53900 元之釋明文件,並釋明該部分何
以得向債務人請求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