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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03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42號 債 權 人 曾幼苓即廉雨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芳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有營業人蓋章用印之發票(所提之發   票無營業人蓋章用印),並提出未交貨沒收訂金為23100 元   、未交貨追索損失為53900 元之釋明文件,並釋明該部分何   以得向債務人請求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8  月  3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