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96號
債 權 人 實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百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
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逾請求金額482,160 元即其中請款金額695,310
元之發票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