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31號
債 權 人 松冠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永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樑宜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
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樑宜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
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
本件債務人究為樑宜有限公司?或豐海電器(出
貨單、對帳單客戶為豐海電器)?或勤益電器有限公司
(部分出貨單、
存證信函客戶為勤益)?
三、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樑宜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
文件影本(如送貨單、對帳單、請款單、發票、存證信
函及經樑宜有限公司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