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35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台灣瀚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台灣瀚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
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若有誤,併請更正。
三、請提出請款發票影本(
本件請款金額另含稅金),發票
若作廢,併請更正請款金額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