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78號
債 權 人 何啟金
債 權 人 李瓊汶
債 權 人 何平
上列債權人對
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永洋間
聲請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,
經
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林永
洋戶籍遷入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,支付命令須以
公示送
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
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