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06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78號 債 權 人 何啟金 債 權 人 李瓊汶 債 權 人 何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永洋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 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永 洋戶籍遷入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,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 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