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05號
債 權 人 八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柏焜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王興達即夏一跳榕樹下綿綿冰商行間
聲請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
8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
幣500 元、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該裁定
已於109 年8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未補正
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
於法不合,其聲請
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