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10號
債 權 人 SERVICENET S.H. INTERNATIONAL INC.
法定
代理人 林益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展新驗證科技有限公司(International
Type Approval Consulting Co . ,Ltd)、鄭柏珩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權人相關登記資料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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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