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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09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99號 債 權 人 丞基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   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提出發票。   三、請更正利息起算日(以存證信函函到(109 年3 月25日     )7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