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29號
債 權 人 上順廚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家福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邱品華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
務人邱品華之勞保投保證明、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、未提出
催告還款函及回執,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
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4日送
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
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法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