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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73號 債 權 人 鋐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500元。   二、請提出支付命令「聲請狀繕本兩件。  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   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四、請提出催繳文件及回執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