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6號
債 權 人 榮成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文彬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、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、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
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
省略)。
二、
經查業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
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
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
人)。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
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
公司)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
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
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