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56號
債 權 人 榮成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文彬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
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、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
料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
經查業兆
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並提出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
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經本院民國109
年8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
已於109 年8 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
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法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