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68號
債 權 人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昱凱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首席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首席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
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