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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8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93號 債 權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 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