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
債 權 人 禾亞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品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首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首富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首富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
選證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發票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