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82號
債 權 人 兆鴻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岱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鄭衣庭即吉立達服飾企業社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鄭衣庭即吉立達服飾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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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(如未約定,得自支付命令送
達之
翌日,
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