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48號
債 權 人 詮德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家頴
非訟代理人 劉志賢
律師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發票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