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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2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 債 權 人 銓聚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郭照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、梁瑀宸、梁聰漢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