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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2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 債 權 人 銓聚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郭照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、梁瑀宸、梁聰漢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,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健榮之 戶籍遷入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,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 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,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、對帳單、銷貨憑單影本可知,債 務人梁瑀宸、梁聰漢並非該支票之發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,債權人復未提出其與梁瑀宸、梁聰漢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 明文件,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,債權人對債務人梁瑀宸 、梁聰漢之聲請,爰依前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駁回其聲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