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5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涂元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傑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傑瀚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