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
債 權 人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恒山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周浩榮、沅順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周浩榮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沅順物流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四、請提出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