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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5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 債 權 人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浩榮、沅順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周浩榮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沅順物流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   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三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   四、請提出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