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
債 權 人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恒山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周浩榮、沅順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具狀於請求標的表明債務人是否為連帶關
係(
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並未載明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