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77號
債 權 人 世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藝玲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郭滿義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
求金額730,000 元之計算式,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28日裁
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10
月1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
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