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4號
債 權 人 鈦銡航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詩怡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新源罡貿易有限公司、朱家輝、李硯玲間
聲
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
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(是
否對朱家輝、李硯玲為請求),如是請求,請提出朱家輝、
李硯玲之最新
戶籍謄本,並提出對朱家輝、李硯玲之釋明文
件影本、提出債務人新源罡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
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、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算方式、
提出台端與債務人間契約影本、表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及釋
明文件影本,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出民事
陳報狀,
仍未提出釋明文件,逾期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
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