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73號
債 權 人 鑫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泉隆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加中金實業有限公司、吳守川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業加中金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
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
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
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
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
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
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
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三、請釋明債務人吳守川該當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,或僅以
倉儲合約訂立者為債務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