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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2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73號 債 權 人 鑫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泉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中金實業有限公司、吳守川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釋明債務人吳守川該當公司法第23條第2   項,或僅以倉儲合約訂立者為債務人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