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73號
債 權 人 鑫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泉隆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加中金實業有限公司、吳守川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釋明債務人吳守川該當公司法第23條第2
項,或僅以倉儲合約訂立者為債務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