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29號
債 權 人 加典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顯禮
非訟代理人 簡長輝
律師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百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更正請求金額(請款金額333,708 元未提
出發票,請更正請求為未含稅金額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