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38號 債 權 人 友順興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