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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5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3576號 債 權 人 長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穗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、含稅部分請提出發票。   二、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如無法釋明,請改以自支付     命令送達翌日起算)。   三、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呂穗枝即冠冕水電行,請提出其登     記事項資料及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