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576號
債 權 人 長錞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祿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呂穗枝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、含稅部分請提出發票。
二、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如無法釋明,請改以自支付
命令送達
翌日起算)。
三、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呂穗枝即冠冕水電行,請提出其登
記事項資料及代表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