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61號
債 權 人 大空間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桂琤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陳潼洲即京華廣告企業社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陳潼洲即京華廣告企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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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