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58號
債 權 人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智國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博士門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
9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
幣500 元、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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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5日送達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