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29號 債 權 人 宜成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雙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陳志輝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   三、請釋明債權人是否另有聯盟輪胎行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