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29號
債 權 人 宜成汽車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雙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陳志輝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陳志輝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三、請釋明債權人是否另有聯盟輪胎行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