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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29號 債 權 人 宜成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雙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志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陳志輝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未釋明請求金 額之計算式、未釋明債權人是否另有聯盟輪胎行,經本院民 國109 年9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 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 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