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84號
債 權 人 森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順昌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八仟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二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
3 條第1 項明文
可參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八仟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
令,經警局查訪結果,
法定代理人黃榮興未居住於桃園市,
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
聲請自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