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5號
債 權 人 世華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長標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利息起算日(
聲請狀載自附表所示之
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,
惟未提出附表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