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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9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0號 債 權 人 美科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阿部祐一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   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釋明請求利率6%之依據(如無法釋明,請改請求以法     定利率5%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