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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 債 權 人 凱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余清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債務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   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   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