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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67號 債 權 人 泳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芳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崇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債務人邱崇安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