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大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大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
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