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20號
債 權 人 黎光展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債務人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
記事項資料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