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93號
債 權 人 諾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聯智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崴特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
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、並表明債
務人之法定代理人,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7日送達,有送
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於109 年10月29日提出補正狀,
逾期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