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聲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4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62號 債 權 人 新藝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勝侑(原名:鄭俊佑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