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54號
債 權 人 宏榮鋼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源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益鴻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債務人益鴻國際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
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