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
債 權 人 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瑋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,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
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、事實,並依此發支付
命令之聲明而言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,
惟查債務人未繳納聲請費,應駁回其聲請,
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日所為支付命令裁定因裁定內容
有誤,
予以廢棄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