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47號
債 權 人 台灣寶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赫伯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請
求金額之計算式(明細表)、未提出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
事勿省略)。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
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2日送達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