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79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 債 權 人 傅春燕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沈孟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更 正債務人為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兼法定代理人沈孟緯、 未提出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經本院民國109 年12月 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 9 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 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