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07號
債 權 人 國豐雷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進峰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億愷股份有限公司、鴻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
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分別提出債務人億愷股份有限公司、鴻日科
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