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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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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9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78號 債 權 人 泰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柯開發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9 年11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、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、表明正確請求金額(僅得請 求已到期部分),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7 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 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