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9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02號 債 權 人 宏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坤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